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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行审字第80号

温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胡人福、陈苗苗行政非诉执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8-06-07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温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胡人福,陈苗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1081行审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温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人民东路258号。法定代表人吕志令,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胡人福,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陈苗苗,女,198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申请执行人温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温卫生计生征字[2015]11-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日作出温卫生计生征字[2015]11-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对胡人福不符合法定条件多生一胎的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60000元,对陈苗苗不符合法定条件多生一胎的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60000元。2016年5月19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上述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温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所作出的温卫生计生征字[2015]11-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费1700元,由被执行人胡人福、陈苗苗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阮  灵  飞

审判员 王达云员陈锦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杨     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