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3370-1号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行,住所地:莱西市烟台路118号。被告王恒光,男,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5。被告赵艳,女,196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郝云付,男,196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张瑞花,女,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张克营,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张瑞平,女,196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上列原被告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8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8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吕晓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少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