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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民初3370-1号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行与王恒光、赵艳、郝云付、张瑞花、张克营、张瑞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行,王恒光,赵艳,郝云付,张瑞花,张克营,张瑞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3370-1号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行,住所地:莱西市烟台路118号。被告王恒光,男,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5。被告赵艳,女,196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郝云付,男,196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张瑞花,女,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张克营,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张瑞平,女,196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上列原被告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8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8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吕晓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少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