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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执字第1694-1号

山东合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与山东崇德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合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山东崇德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1694-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合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负责人张晓岩,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崇德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增良,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奎民一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山东崇德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1567号1号楼1-101室房屋一套,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介东

审判员  高 彬

审判员  韩 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郭慧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