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116行审18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法定代表人江秀国,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武汉第六制药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经营者张福有,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陂环罚字(2015)第0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强制执行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符合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强制执行武汉市黄陂区环境保护局2015年10月15日作出的陂环罚字(2015)第086号行政处罚决定。
审 判 长 罗 华
人民陪审员 胡思慧
人民陪审员 张 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周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