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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行审181号

武汉市黄陂区环境保护局与武汉第六制药厂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黄陂区环境保护局,武汉第六制药厂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116行审18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法定代表人江秀国,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武汉第六制药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经营者张福有,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陂环罚字(2015)第0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强制执行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符合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强制执行武汉市黄陂区环境保护局2015年10月15日作出的陂环罚字(2015)第086号行政处罚决定。

审 判 长  罗 华

人民陪审员  胡思慧

人民陪审员  张 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周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