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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4执保131号

黑龙江孙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侯照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黑龙江孙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照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4执保131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孙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文双,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玲,兴北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侯照磊,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孙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侯照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2016)黑1124财保10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侯照磊在孙吴县兴北乡**村的土地81.25亩;查封被执行人侯照磊名下的本田CRV一辆,车牌号为黑NG1***,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6月1日查封被执行人侯照磊在孙吴县兴北乡**村的土地81.25亩;查封被执行人侯照磊名下的本田CRV一辆,车牌号为黑NG1***,故此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孙吴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4财保108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伟海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刘洋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