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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2民初1494号

徐某与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18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徐某,权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2民初1494号

原告:徐某,女,198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代理人:权余良,公务员。

被告:权某,男,1986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员 姚  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欧阳中玉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