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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5民初363号

肖某与衡阳市珠晖区某某村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当事人
肖某,衡阳市珠晖区某某村民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5民初363号原告肖某,女,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被告衡阳市珠晖区某某村民组,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负责人肖某某,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诉被告衡阳市珠晖区某某村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衡阳市珠晖区某某村民组银行存款22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担保人肖某某、黄某某提供银行等额存款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衡阳市珠晖区某某村民组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肖某某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潇

审 判 员  朱文俊

人民陪审员  邓忠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罗 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