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钟刑二初字第226号公诉机关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志艳,系常州豪泰置业有限公司置业顾问。2015年4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陈建新,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诉刑诉(2016)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志艳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志艳及辩护人陈建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志艳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4月间,采用虚构售房团购活动等手段,先后多次诈骗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3995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被告人袁志艳于2014年11月,采用虚构售房团购活动等手段,骗得被害人吴某人民币5000元。2、被告人袁志艳于2014年11月,采用虚构售房团购活动等手段,骗得被害人穆某人民币5000元。3、被告人袁志艳于2014年11月,采用虚构售房团购活动等手段,骗得被害人戎某人民币5000元。4、被告人袁志艳于2015年1月,采用虚构售房团购活动等手段,骗得被害人杨某人民币5000元。5、被告人袁志艳于2015年2月,采用虚构售房团购活动等手段,骗得被害人卫某人民币9950元。6、被告人袁志艳于2015年4月,采用虚构售房团购活动等手段,骗得被害人谢某人民币5000元。7、被告人袁志艳于2015年4月,采用虚构售房团购活动等手段,骗得被害人臧某人民币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袁志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出全部赃款,其中人民币5000元已由被告人袁志艳退还给被害人臧某。上述事实,被告人袁志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未到庭被害人卫某、吴某、谢某等人的陈述笔录,未到庭证人屠某、唐某、钱某等人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退款收据,购房合同,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志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袁志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并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袁志艳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志艳犯诈骗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袁志艳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袁志艳案发后积极退赃,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建议对被告人袁志艳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袁志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袁志艳退出的赃款人民币34950元,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可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