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6执610号申请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黑山嘴镇平山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姜恩起申请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黑山嘴镇平山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姜恩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9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一、被执行人姜恩起耕种的属于申请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黑山嘴镇平山村民委员会的位于黑山嘴镇平山村与天桥镇下山嘴村交界处水泉王八砬子河套边的土地,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耕种至2016年秋收后,2016年秋收后被执行人必须无条件将以上土地交还给申请执行人,并无条件将上述土地上所种的树木砍伐运离土地;
二、砍伐证由申请执行人协助被执行人办理;
三、如到期后被执行人为按协议履行,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拘留并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12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晓峰
审 判 员 高月鹏
代理
审判员 邵 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冀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