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1民初690号原告姚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缴纳10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
审判员 安章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贺志安 微信公众号“”
姚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1民初690号原告姚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缴纳10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
审判员 安章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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