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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1民初690号

姚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姚某,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1民初690号原告姚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缴纳10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

审判员  安章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贺志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