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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435号

龙迎香与被告周凯、兰州吉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临洮良骏汽车销售公司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龙迎香,周凯,兰州吉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临洮良骏汽车销售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435号原告龙迎香。委托代理人刘向军,临洮县窑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凯。被告兰州吉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1280号。被告临洮良骏汽车销售公司。住址:临洮县洮阳镇小东门。本院在审理原告龙迎香与被告周凯、兰州吉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临洮良骏汽车销售公司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龙迎香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在案件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一款、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迎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3元,因撤诉结案减半交纳177元,由原告龙迎香负担。

审 判 长  康永鑫

审 判 员  赵永忠

人民陪审员  王晓芸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小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