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435号原告龙迎香。委托代理人刘向军,临洮县窑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凯。被告兰州吉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1280号。被告临洮良骏汽车销售公司。住址:临洮县洮阳镇小东门。本院在审理原告龙迎香与被告周凯、兰州吉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临洮良骏汽车销售公司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龙迎香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在案件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一款、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迎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3元,因撤诉结案减半交纳177元,由原告龙迎香负担。
审 判 长 康永鑫
审 判 员 赵永忠
人民陪审员 王晓芸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小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