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537号申请执行人樊应战,男,1958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冯庄乡张渠村**号。被执行人刘志飞,男,198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冯庄乡东村沟。樊应战申请执行刘志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000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刘志飞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55318.92元、案件受理费2320元、执行费729元。后申请执行人樊应战与被执行人刘志飞于2016年6月7日达成和解协议:该案案件款共计55318.92元,由被执行人刘志飞于当日支付申请执行人14318元,剩余案件款41000元,从2016年6月1日起每月支付申请执行人1000元至案件款付清为止,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费729元由被执行人刘志飞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执537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内容履行,申请人可随时按原判决内容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成龙
审判员 贾虎平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任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