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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11执151号

曹宝春与唐海军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宝春,唐海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11执151号申请执行人曹宝春,男,1953年4月15日生,汉族,个体业者,住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唐海军,男,197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凌海市白台乡。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锦民一终字第0022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曹宝春与唐海军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唐海军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唐海军名下银行存款17824.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毛佳怡

代理

审判员  郭永刚

代理

审判员  黄 磊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詹文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