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11执151号申请执行人曹宝春,男,1953年4月15日生,汉族,个体业者,住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唐海军,男,197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凌海市白台乡。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锦民一终字第0022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曹宝春与唐海军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唐海军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唐海军名下银行存款17824.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毛佳怡
代理
审判员 郭永刚
代理
审判员 黄 磊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詹文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