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02执11-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联置碧桂园梓山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郑大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46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郑大平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郑大平的银行存款39628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 辉
审判员 熊明生
审判员 江和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金亚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