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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执899号

王仕庆、丁明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仕庆,丁明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899号被执行人王仕庆。被执行人丁明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15刑初33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仕庆缴纳罚金3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共计3050元;责令被执行人丁明阳缴纳罚金3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共计3050元,俩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仕庆银行存款3050元、被执行人丁明阳银行存款305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等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闵运桥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