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899号被执行人王仕庆。被执行人丁明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15刑初33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仕庆缴纳罚金3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共计3050元;责令被执行人丁明阳缴纳罚金3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共计3050元,俩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仕庆银行存款3050元、被执行人丁明阳银行存款305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等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闵运桥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