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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5民初3293号

尹某与董某甲、董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01-04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尹某,董某甲,董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5民初3293号

原告:尹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陈慧,郓城松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董某甲,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勇,郓城松柏法律服务所法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董某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诉被告董某甲、董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尹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尹某负担。

审判员  岳瑞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吴亚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