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5民初3293号
原告:尹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陈慧,郓城松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董某甲,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勇,郓城松柏法律服务所法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董某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诉被告董某甲、董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尹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尹某负担。
审判员 岳瑞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吴亚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