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高商初字第183号原告孙华亮,男,汉族,1972年12月11日出生,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胡景志,男,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原告孙华亮与被告胡景志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华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爱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唐丽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