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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01088号

申请人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辉、王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辉,王哲

裁判文书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01088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刚,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辉,男。

被执行人:王哲。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辉、王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2015)兴旧民初字第009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王辉、王哲无存款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兴旧民初字第0093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忠山

审判员  田元元

审判员  张 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美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