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1民初1217号原告文德荣,男,1967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七级镇留尚村第九居民组。委托代理人张智青,临猗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彩霞,女,196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七级镇留尚村第九居民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德荣与被告吴彩霞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文德荣以双方达成协议,争议已不存在为由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德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毕翠芳
人民陪审员 李天义
人民陪审员 许来福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许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