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783执451号

关美英与开平市长沙名都美食城,谢千凤仲裁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关美英,开平市长沙名都美食城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3执451号申请执行人关美英,女。被执行人开平市长沙名都美食城。经营者:谢千凤。关于申请执行人关美英与被执行人开平市长沙名都美食城劳动报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开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开劳人仲案终字(2016)055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裁决书被执行人开平市长沙名都美食城(实际经营者:谢千凤)应支付工资合计4783元给申请执行人关美英。申请人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开平市长沙名都美食城(实际经营者:谢千凤)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决定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经法院向金融、房产、国土、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经查询被执行人开平市名都美食城(实际经营者:谢千凤)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3执45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梁丽冰

人民陪审员  林永羡

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仲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