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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执1228号

1228刘芳与深圳市阿蔓妮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芳,深圳市阿蔓妮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3执1228号申请执行人刘芳。被执行人深圳市阿蔓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日豪名园30A1。法定代表人刘福莲。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罗劳人仲案(2015)319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人民币2839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国土、车管所、银行、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坤赞

审 判 员  唐海彪

代理

审判员  李金善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蔡方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