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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民终250号

徐某1、李某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徐某1,李某,徐某2,徐某3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民终2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1,女,1950年9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丰城市。理人元小勇,江西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l92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丰城市。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徐某2,男,194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丰城市,系李某之养子。委托代理人董斌,余丽娜,江西省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徐某3,女,194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丰城市,系李某之女。

上诉人徐某1为与被上诉人李某、徐某2、徐某3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丰城市人民法院(2015)丰民一初字第1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二审中,被上诉人李某于2016年1月17日死亡。上诉人亦因此变更诉讼请求为继承徐水源、李某全部遗产的三分之一。

本院认为,因二审过程中李某死亡,本案当事人及诉争均发生改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丰城市人民法院(2015)丰民一初字第127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丰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龚文阁

审判员  周传华

审判员  龙 琴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卢建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