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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民初152号

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聊城市东昌府区爱宝母婴用品专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聊城市东昌府区爱宝母婴用品专卖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民初152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春乔,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爱宝母婴用品专卖店。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闫寺李什庄。经营者李延萍,女,1969年3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爱宝母婴用品专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爱宝母婴用品专卖店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爱宝母婴用品专卖店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管玲玲

审 判 员  闫 滨

人民陪审员  魏方亚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德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