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4685-2号
原告:江恒振。
被告:郑州市大源之地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瑞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郁鹏飞,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潮,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水达,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恒振诉被告郑州市大源之地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恒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7元,由原告江恒振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淑贤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梦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