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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民初字第4685-2号

江恒振与郑州市大源之地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江恒振,郑州市大源之地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4685-2号

原告:江恒振。

被告:郑州市大源之地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瑞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郁鹏飞,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潮,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水达,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恒振诉被告郑州市大源之地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恒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7元,由原告江恒振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淑贤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梦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