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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民终527号

熊泽梅与应志云、国网江西永修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熊泽梅,应志云,国网江西永修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赣04民终5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熊泽梅。委托代理人陈海兵,江西一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应志云,男,1957年8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邹桥乡石门村湾里曾家*号,身份证号:3604261957********。委托代理人谢财勇,德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审被告国网江西永修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王健,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钟苏,国网江西省九江市电力公司九江供电分公司法律顾问。案由:提供劳动者致害责任纠纷。上诉人熊泽梅与上诉人应志云及原审被告国网江西永修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网永修公司)提供劳动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2015)永民一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原审法院宣判后,原审原告熊泽梅与原审被告应志云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熊泽梅的上诉主要理由是:以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熊泽梅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错误。上诉人熊泽梅的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第一项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应志云赔偿上诉人熊泽梅各项损害49679.58元;2、本案案件诉讼费,由被上诉人应志云负担。上诉人应志云的上诉主要理由是:1、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应志云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上诉人熊泽梅不承担责任,明显对上诉人应志云不公;2、原审法院在查明事实中遗漏上诉人应志云在住院期间除支付全部医疗费外,还支付9000元给被上诉人熊泽梅的事实;3、原审法院酌情判决交通费1000元,明显过高。上诉人应志云的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法院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熊泽梅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8日,上诉人熊泽梅在上诉人应志云承接的原审被告国网永修公司电网改造工程的工地上从农用车上搬运导线过程中,由于缺乏安全防控措施,导致农用车的车厢突然翘起,上诉人熊泽梅的右手因来不及松开栏杆受伤骨折。上诉人熊泽梅被送往德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2天,花去医疗费共计25396.11元。期间,上诉人应志云垫付了全部医疗费。上诉人熊泽梅的伤情出院诊断为:1、右肱骨中、上段粉碎性骨折;2、右下肢大隐静脉血栓形成。2014年10月13日,上诉人熊泽梅的伤情经德安振辉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1、被鉴定人右上肢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2、后续内固定之钢板取出手术相关费用预计人民币7000元;3、被鉴定人误工期综合评定为120天,营养期日评定为90天;4、被鉴定人护理期评定为50天(自受伤之日起开始计算)。事故发生后,上诉人熊泽梅领取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永修县支公司事故理赔款2234.82元,嗣后,上诉人应志云在事发后支付上诉人熊泽梅误工补助费9880元,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劳动报酬16200元,共计26080元。上诉人应志云在原审法院诉讼中提出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上诉人熊泽梅表示同意。上诉人熊泽梅为农业家庭户口,户籍所在地为德安县××村熊家嘴18号。2015年9月28日,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江西SZ司鉴中心(2015)临鉴字第F46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被鉴定人熊泽梅伤残等级为十级。经查上诉人熊泽梅的损失:残疾赔偿金16187.2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60元、营养费960元、后续治疗费7000元,司法鉴定费1100元,合计29207.20元。扣除上诉人熊泽梅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永修县支公司领取赔偿款2234.82元,上诉人应志云应赔付上诉人熊泽梅26972.38元(29207.20元-2234.82元=26972.38元)。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熊泽梅未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应志云未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应志云赔付上诉人熊泽梅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后缕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9000元,此款在2016年6月7日签收本调解书时一次性给付完毕;

二、原审被告国网江西永修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上诉人熊泽梅与上诉人应志云及原审被告国网江西永修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纠纷就此了结,任何一方不得再就本案主张权利;

四、一审案件诉讼费1853元,由上诉人熊泽梅负担,二审案件诉费上诉人应志云预缴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上诉人应志云负担;二审案件诉讼费上诉人熊泽梅预缴367元,减半收取183.50元,由上诉人熊泽梅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上诉人熊泽梅与上诉人应志云及原审被告国网江西永修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确认同意,于2016年6月7日按调解协议给付完毕时,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尹  强

代理

审判员 章 康 娜

代理

审判员 欧阳中学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胡 芯 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