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527刑初94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育富,曾用名谢育岗,男,出生于1974年12月27日,汉族,贵州省赫章县人,文盲,无业,住赫章县野马川镇新田村石笋组。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2016年2月16日到赫章县公安局野马川派出所投案,同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3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以赫检公诉刑诉(2016)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育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赫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福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育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2日晚20时许,被告人谢育富伙同谢忠琴(已判刑)在赫章县平山乡平山村冲关坟旁的林场内用电锯盗伐华山松17棵,后将盗伐的华山松锯成原木装载于两辆拖拉机上。在将盗伐的华山松运回家的途中被林场护林员发现后弃车逃跑。经赫章县林业局检尺,谢育富等人盗伐的林木材积为4.9146立方米。另查明,被告人谢育富于2016年2月16日到赫章县公安局野马川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谢育富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草图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检尺记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赫章县国营平山林场出具的证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证人XX益、韩德义等人的证言,同案犯谢忠琴的供述,被告人谢育富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育富违反国家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盗伐国家林场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育富犯盗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谢育富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谢育富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谢育富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谢育富的刑期自2016年2月16日(羁押之日)起至2016年7月15日止。所处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徐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宋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