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1执4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红旗路支行。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红旗路130号。法定代表人罗华阳,系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唐军,男,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黑田铺乡新塘村4组12号。本院依照生效的(2015)邵东民初字第261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红旗路支行与唐军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唐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521执48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刘鹏飞
审 判 员 宁顶峰
审 判 员 邓福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罗奇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