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3民初5373号原告马荣发,男,1954年3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告上海高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负责人路治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舒佳,上海市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荣发与被告上海高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葛燕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荣发,被告上海高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舒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荣发诉称,2015年7月19日,原告骑自行车进入小区,在经过收费闸口时,栏杆突然下来,砸到原告,致使原告受伤。嗣后,双方调解未成,故原告诉诸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276.5元,人身伤害(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80元。
被告上海高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居住的小区出入口是人机混行的,非机动车及行人出入时靠右行使,不需要匝道开关。原告进入小区是跟在机动车后面,并且在骑行过程中没有注意前方栏杆落下,没有靠边,是自己的责任,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本市高境路477弄小区物业管理公司。2015年7月19日上午,原告骑自行车跟随一机动车进入本市高境路477弄,途径门口闸道处,被落下的闸道横杆砸到,造成原告倒地受伤。另查明,事发小区出入口系人机混行,非机动车及行人可在入口靠右进入小区,无需匝道口栏杆收放,机动车进入小区则需小区匝道口栏杆收起,才能进入。另外,原告在途径匝道口时,未能注意观察前方,而是扭头望向其他方向。以上事实,有视频、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对于进入小区的匝道横杆有管理义务,发现紧急情况,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具体到本案中,被告应当有人监管匝道口横杆的收放情况,发现在横杆下放过程中,有人、车经过道口,应当及时停止横杆下放或收起横杆下放,尽量避免造成他人损伤,而被告却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横杆在下放过程中,砸到原告,致使原告受伤,故被告应当对于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原告本身对于本次事故亦有过错,其在骑车途径匝道过程中,明知横杆收放存有一定危险,应当注意力集中,谨慎通行,而其却疏于防范,扭头望向他处,致使未能及时发现横杆落下,造成损伤,而且,小区出入口属人机混行,原告在明知骑自行车应当靠右行驶,绕过横杆的情况下,却跟在一机动车后面,进入小区,最终被匝道口横杆砸到。基于原告的上述过错,依法可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综合本案原、被告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本院确定被告对于原告承担50%赔偿责任。对于原告的损失,医疗费276.5元,本院予以确认;人身伤害(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交通费80元,并无不当。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高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马荣发医疗费138.25元、交通费40元;
二、驳回原告马荣发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上海高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葛燕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汤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