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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03执310号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关分公司与袁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袁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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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203执310号

申请执行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地址:韶关市武江区。

被执行人:袁杰,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006,住韶关市浈江区。本院受理的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诉袁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6)粤0203民初8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有关银行、房管、车管、国土、工商等部门���询,查明,除被执行人袁杰向恒大地产集团韶关有限公司预购了位于武江区韶关大道12号恒大城16幢204房已抵押给了建行韶关分行暂无法处置外,其余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申请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的(2016)粤0203执31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劲波

审判员  刘明州

审判员  张贵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刘泽彬第1页共1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