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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81民初317号

原告刘XX诉被告魏XX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81民初317号原告刘XX,女,197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潞城市XX巷X号,农民。被告魏XX,男,197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潞城市XX镇XX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魏XX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宝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