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81民初317号原告刘XX,女,197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潞城市XX巷X号,农民。被告魏XX,男,197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潞城市XX镇XX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魏XX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宝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