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271民初1022号原告雷正红,男,汉族,甘肃省高台县人。被告嘉峪关市宏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嘉东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高红,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正红诉被告嘉峪关市宏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正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9920元,减半收取4960元,由原告雷正红承担。
审 判 长 赵学智
人民陪审员 侯永鹏
人民陪审员 朱红云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雅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