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08行初14号原告梁安庆,男,198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被告北京市海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泉庄路28号万柳新贵大厦。法定代表人骆远骋,主任。委托代理人周勤华,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化邦,男,北京市海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干部。原告梁安庆因认为被告北京市海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淀住建委)不履行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原告梁安庆诉称,2015年8月,原告向被告反映北京市西郊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庄家园N28、N34地块上违法建设的行为,并要求被告履行查处职责。2015年11月10日,被告作出答复:经查,海淀区上庄家园N28、N34地块安置房项目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15年11月10日责令停工并接受处罚,截止目前此事项在进一步处理中。后原告获悉吴兰春于2013年向被告反映此问题,得到答复:该建设单位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我委执法检查人员已要求该工程建设单位北京西郊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停工,同时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目前该工程正按照相关程序进一步处理中。被告早已知晓北京市西郊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庄家园N28、N34地块上违法建设,但是时隔两年,至今未尽查处的法定职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政府职能部门履行法定职责,保护其合法权益,行政机关以信访答复处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法院确认被告不履行查处违法建设法定职责违法,并责令被告履行查处北京市西郊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庄家园N28、N34地块上违法建设的法定职责。经查,2015年8月12日,梁安庆向海淀住建委递交登记表,反映北京市海淀区上庄家园小区N28、N34地块施工手续及锅炉房开工手续办理问题。2015年11月10日,海淀住建委作出《关于上庄家园小区N28、N34地块施工手续及锅炉房开工手续办理问题的答复》。海淀住建委告知梁安庆:经查,海淀区上庄家园N28、N34地块定向安置房项目未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于2015年11月10日责令停工并接受处罚,截止目前此事项在进一步处理中。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梁安庆向海淀住建委反映北京市海淀区上庄家园小区N28、N34地块施工手续及锅炉房开工手续办理问题,海淀住建委经调查后作出相应答复。梁安庆虽向海淀住建委反映了相关事项,但其与上述事项并不具有行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梁安庆要求海淀住建委履行的职责及海淀住建委已作出的相关答复处理,均不对梁安庆的权利义务产生设立、变更、撤销等实际影响。因此,梁安庆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应予驳回。鉴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安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交纳,于本裁定生效后全部退还原告梁安庆。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茜
人民陪审员 宋力华
人民陪审员 陈萍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 越
书 记 员 刘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