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21执异6号

刘垒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1执异6号异议人刘垒,男,1977年12月26日出生,地址遂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刘垒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了异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经审查,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第3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刘垒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满圈执行员  范力学执行员  黄建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于献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