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926号申请执行人西平金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贺杰。被执行人陈建民,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住所地西平县。西平金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陈建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西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021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西平金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12-15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西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021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范立学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陈翔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