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2执332-2号
申请执行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被执行人:潍坊宏飞物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李宏平。
被执行人:刘爱君。
被执行人:李晓飞。本院在执行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与潍坊宏飞物资有限公司、李宏平、刘爱君、李晓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5)潍城商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鹏飞
审判员 马 骏
审判员 张 芃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志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