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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4173号

李XX与太和县凯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XX,太和县凯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4173号

原告:李XX,男,199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代理人:梁超,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斌,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太和县凯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和县。

法定代表人:陆松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太和县凯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太和县凯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XX撤回对被告太和县凯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审判员  徐功法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朱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