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4173号
原告:李XX,男,199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代理人:梁超,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斌,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太和县凯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和县。
法定代表人:陆松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太和县凯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太和县凯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XX撤回对被告太和县凯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审判员 徐功法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朱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