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06265号原告刘燕,女,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夏玲,女,1950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燕诉被告夏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燕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夏玲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燕撤回对被告夏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4元,减半收取122元,由原告刘燕负担。
审判员 孙潇潇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徐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