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2民初06265号

刘燕与夏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8-3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刘燕,夏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06265号原告刘燕,女,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夏玲,女,1950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燕诉被告夏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燕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夏玲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燕撤回对被告夏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4元,减半收取122元,由原告刘燕负担。

审判员  孙潇潇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徐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