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3执82号申请执行人剑阁县剑洲酒水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经营者李彩霞,女,生于1970年9月10日,汉族,高中文化,住四川省广元市。被执行人赖科利,女,生于1967年6月20日,汉族,高中文化,住四川省绵阳市。申请执行人剑阁县剑洲酒水经营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剑阁民初字第206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赖科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赖科利支付申请执行人剑阁县剑洲酒水经营部欠款48780.00元及案件受理费51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赖科利自己名下无房产、无车辆、仅有的银行存款7300.00元已扣划至本院执行专户;对其登记经营在自己名下的“绿苑餐厅”系租赁县武装部房屋开办,暂不具备处置条件;2016年6月7日,经电话联系申请执行人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由被执行人赖科利在2016年9月30日前支付15000.00元,同年12月30日前付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学斌
审判员 蒲玉章
审判员 苟军朝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黄友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