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02执保57号申请人秦志华,男,196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雨湖区。被申请人谢芝花,女,196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雨湖区。
申请人秦志华因与被申请人谢芝花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秦志华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了审查,于2016年6月7日作出(2016)湘0302财保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保全标的为被申请人谢芝花名下位于湘潭市雨湖区××号房屋、位于湘潭市雨湖区×××号房屋及冻结被申请人谢芝花名下银行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谢芝花名下位于湘潭市雨湖区××号房屋、位于湘潭市雨湖区×××号房屋共两套并冻结被申请人谢芝花名下银行存款;
二、查封申请人秦志华名下位于湘潭市雨湖区×××号门面一个。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左 斌
审 判 员 陶华英
人民陪审员 涂志文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喻晓希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