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03刑初806号本院公开开庭审理的被告人谢宇危险驾驶一案,被告人谢宇认罪认罚,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决。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吴灿烂被告人谢宇罪名危险驾驶犯罪事实2016年5月27日1时45分许,被告人谢宇饮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138mg/l00ml)驾驶牌号为浙CQ68**的小型轿车途经温州市鹿城区江滨路十四中学前地段时(江滨路上),被设卡民警查获。量刑情节坦白法律依据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判决结果刑罚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吴先慧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
书记员 陈叶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