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刑更105号罪犯乌祖尔·奥科瑞·约翰逊(UZOROKORIEJOHNSON),男,1985年11月11日出生,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国籍,护照号码:A3870548,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燕城监狱服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9日作出(2007)穗中法刑一初字第4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乌祖尔·奥科瑞·约翰逊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附加驱逐出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3日作出(2010)东中法刑执字第73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附加驱逐出境不变。本院于2011年10月17日作出(2011)二中刑减字第209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附加驱逐出境不变。本院于2013年4月17日作出(2013)二中刑减字第88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附加驱逐出境不变。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2014)二中刑减字第109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驱逐出境不变。执行机关司法部燕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并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司法部燕城监狱提出,罪犯乌祖尔·奥科瑞·约翰逊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考核期间共获表扬6次、单项记功1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乌祖尔·奥科瑞·约翰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于2014年9月、2014年12月、2015年3月、2015年7月、2015年9月、2016年1月共获表扬6次,2015年3月获单项记功1次。2015年12月14日乌祖尔·奥科瑞·约翰逊缴纳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材料、证人证言、评审鉴定表、减刑综合材料、认罪悔罪书、广东省人民法院案款收据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乌祖尔·奥科瑞·约翰逊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乌祖尔·奥科瑞·约翰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7年6月17日起,至2016年10月16日止),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驱逐出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雪
审 判 员 唐 仑
代理
审判员 刘彩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许天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