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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执3117号

申请人彭金平秀与被执行人金易淘(厦门)金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彭金平秀,金易淘(厦门)金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3117号申请执行人彭金平秀,女,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被执行人金易淘(厦门)金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前埔中路323号莲前集团大厦2701单元。法定代表人李炳阳,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劳仲案(2016)0496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金易淘(厦门)金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92.89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柯祖锋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林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