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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民特95号

福建冠鼎贸易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福建吉庆贸易有限公司、中盈(泉州)糖业有限公司等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01-07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当事人
福建冠鼎贸易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福建省吉庆贸易有限公司,中盈(泉州)糖业有限公司,卓碧莲,邱辉足,王巧儿,邱旭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特95号

申请人:福建冠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城东海峡体育馆中心以南、安吉路西北侧1号地块中骏财富广场一期4号楼2308。组织机构代码:56535384-X。

法定代表人:张黎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治鹏、陈友涛,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兴业银行大厦。组织机构代码:85610527-2。代表人:洪枇杷,该分行行长。

被

申请人:福建省吉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324国道城东段西侧尚城(冠亚凯旋门)7号楼205。组织机构代码:75499699-1。

法定代表人:卓金本。

被

申请人:中盈(泉州)糖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路中段泉州浦西万达广场商业综合体1号建筑(甲级写字楼1B塔)四十五层B4503。组织机构代码:56537395-5。

法定代表人:王巧儿。

被

申请人:卓碧莲(ZHOUBILIAN),女,1958年1月7日出生,加拿大公民,现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被

申请人:邱辉足,男,195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武夷山市。

被

申请人:王巧儿,女,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晋江市。

被

申请人:邱旭斌(QIUXUBIN),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加拿大公民,现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福建冠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福建省吉庆贸易有限公司、中盈(泉州)糖业有限公司、卓碧莲、邱辉足、王巧儿、邱旭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人福建冠鼎贸易有限公司以其与被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已经达成谅解为由,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撤销泉州仲裁委员会(2015)泉仲字1964号裁决书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申请人福建冠鼎贸易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回撤销泉州仲裁委员会(2015)泉仲字1964号裁决书的申请,未违反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福建冠鼎贸易有限公司撤回撤销泉州仲裁委员会(2015)泉仲字1964号裁决书的申请。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申请人福建冠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 敏

代理

审判员 王 帆

代理

审判员 林东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郑 励速 录 员 林秋玲附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