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04执11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力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成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运中,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乾弘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柯金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照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执行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遂中民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重庆力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重庆乾弘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人民币6157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899元,由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4899元,重庆乾弘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二被执行人应负本案执行费58459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在贵阳银行、毕节分行,惠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镇信用社等七处银行仅有存款共计500余元,本院裁定限额冻结存款100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在大竹县房管局查询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无房产登记信息,在车管所查询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重庆乾弘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被遂宁市安居区公安局予以冻结、查封,二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遂中民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洪彬
审 判 员 谢国清
代理
审判员 杨 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尹 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