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2民初1760号原告董智慧,男,汉族,辽宁省凌海市白台子乡。委托代理人周畅,男,系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纵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浑南二路10-2号2009室。法定代表人张仁彦,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健,男,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董智慧与被告沈阳纵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赵兴盛担任
审判长,与
代理
审判员崔晓辉主审、
人民陪审员李渺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智慧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智慧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智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5.00元,减半收取1,502.50元,由原告董智慧承担。
审 判 长 赵兴盛
代理
审判员 崔晓辉
人民陪审员 李 渺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薛 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