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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图执字第254号

杨峰与王爱勤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舒克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峰,王爱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木舒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图执字第254号申请执行人杨峰,男,52岁。被执行人王爱勤,女,50岁。本院在执行杨峰申请执行王爱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爱勤无银行存款,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属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峰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且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兵三民终字第0003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案款6375元,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杨峰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俊明

审 判 员  曾 辉

代理

审判员  秦俊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范盼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