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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民终1669号

衢州荣信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8-06-01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衢州荣信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终1669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衢州荣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西安路21号。

法定代表人:严红卫。

委托代理人:王飞天,浙江甬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衢州荣信置业有限公司不服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9日作出的(2016)浙0204民初2241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衢州荣信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宁波天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润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虽然是受法院委托,但其评估的内容是上诉人所有的标的物,其出具报告的行为与上诉人有利害关系。被上诉人天润公司对评估范围所作的解释不符合事实及国家有关行政规费收取与退还的规定。被上诉人天润公司明知其解释错误,但拒绝改正。为了确实保障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应当受理。法院通过审理,对评估报告是否包括上诉人所暂付的“衢州市区基本建设项目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最终的确认和裁决,是解决本案争议的唯一有效的途径。原审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裁定由原审法院立案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价格评估报告只是民事诉讼的证据之一,当事人对评估报告不服可以提出异议或者依法申请重新评估,故本案上诉人起诉要求确认被上诉人天润公司出具的甬天估[2010]第100525003号价格评估报告结论中的土地使用权评估范围和评估价格不包括其暂付的“衢州市区基本建设项目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陶金萍

代理

审判员  宋景平

代理

审判员  夏武余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

书 记员  袁勤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