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8290号原告李志凤,女,1972年5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李炳福,上海市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建华,女,1970年1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凤与被告孙建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李志凤负担。
审 判 长 周 箐
人民陪审员 曹 璐
人民陪审员 高天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秦 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