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1执1188号移送执行单位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黄花。关于本院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黄花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的(2016)苏0681刑初10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陆界帆应缴纳罚金人民币700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2016年3月1日,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花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经向各金融机构、启东市房地产交易监理所、启东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其无银行存款、商住房登记记录。现尚未执行到位标的为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车辆查封手续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6)苏0681刑初107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袁 亮执行员 秦晶晶执行员 金 鑫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同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