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民终2475号
被
上诉人:曾凡琴,女性,汉族,1968年09月26日出生,住
上诉人:贵阳金阳济英创业服务中心,住所地贵阳市金阳新区金阳客车站内,组织机构代码78545028-9。。贵阳市观山湖区
上诉人:贵阳金阳济英创业服务中心,住所地贵阳市金阳新区金阳客车站内,组织机构代码78545028-9。。,
上诉人:贵阳金阳济英创业服务中心,住所地贵阳市金阳新区金阳客车站内,组织机构代码78545028-9。。
上诉人:贵阳金阳济英创业服务中心,住所地贵阳市金阳新区金阳客车站内,组织机构代码78545028-9。。上诉人人贵阳金阳济英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贵阳金阳济英创业服务中心)因与被上诉人曾凡琴(以下简称曾凡琴)及×××(写明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5)筑观法民初字第29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颜云,
书记员黄宋组成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书记员黄宋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简称)上诉称:……(概括上诉的事实与理由,做到简洁、准确、全面,避免按照上诉状罗列的具体事实和理由照抄)。×××(被上诉简称)答辩称:×××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根据案件情况,可对被上诉人的意见进行归纳。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或口头意见的,可以不作表述)。本院审理查明,……(写明审理过程中查明的新的事实和证据、写明当事人名称或者诉讼主体资格变更等情况,对于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表态(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是否一致,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不写这一部分)。
本院认为:……(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相关事由和理由逐一进行分析评判,阐明应予驳回的理由)。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款第×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上诉人贵阳金阳济英创业服务中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颜云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无戳)
书记员黄宋 搜索“”